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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科技学院职工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医疗报销管理,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本着学校、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离退休人员、在编正式教职工及其加入学校医疗统筹的独生子女(不满18周岁),可按照本办法报销医疗费用。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或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章

第三条 教职工(含教职工独生子女)可自行选择医保定点医院及同仁堂药店(仅限中草药)就医,报销时必须提供符合医疗报销规定的完整清单、病历、底方等凭证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 医疗费报销的比例

第四条 离休人员、副司局级以上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1985年以前任职的教授,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教职工,学校为其发放医疗备用金,具体标准为:退休人员1300/·年;在职人员35岁及以下700/·年,36-45900/·年,46岁及以上1100/·年。非正常退休人员按实际年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医疗报销每年起付标准为在职教职工超出医疗备用金1000元、退休人员超出备用金500元。

第七条 全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及相关规定自费、部分自费款项后,35万元及以下,按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的比例报销,35万元以上部分均按60%的比例报销。

第八条 北京市医保规定需部分自费的药品及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按70%比例报销。

第九条 我校正式教职工加入学校医疗统筹的独生子女(不满18周岁),全年度医疗费10000元以下,按双职工70%、单职工60%的比例报销;10000元以上自费。

第十条 因公致伤的,由学校人事处组织有关部门鉴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医疗费报销的范围

第十一条 以下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血液制品及蛋白质制品(特殊适应症除外)。

2.挂号费、鉴定费、出诊费、咨询费、担架费、交通费、婴儿费、尸体冷藏费、中药加工费、各种特需医疗服务费(如按摩费、护工费等)、各种生活性费用(如卫生费、空调费)等。

3.各种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费、手术加台费等。

4.各种体格检查、微量元素检查、健康预测、预防医疗、美容矫形、各种保健性及非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各种以疾病命名的治疗仪(如骨质疏松治疗仪)等的相关费用。

5.自动离职、停薪留职、打架斗殴等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它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医事服务费、住院床位费、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等可报销的最高标准,及其它未纳入本办法的有关医疗项目,参照北京市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医疗费报销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 可报销的医疗票据以自然年度计算,校医院及财务处每年年初一次性集中办理上年度医疗费审核报销业务。住院、大病特病等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可在当年度内随时办理。

第十四条 报销时职工需持有效报销凭证,经校医院审签、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核报。每次医疗费报销超过5000元的,须经校医院的主管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超过10000元的,须经分管医疗工作的校领导签字。离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时,在校医院审签后,离退办本着离退休人员的报销需求协助办理其余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单次就医超过5000元及单张票据超过1000元的,要及时填报职工大额医疗费申报表并须经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及校医院相关医生在申报表上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 跨年度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次年报销;其他隔年的医疗费单据作废,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大病特病患者,经校医院、财务处和分管医疗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年度内可向学校暂借3万元。其他特殊情况医疗借款,必须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在疾病诊治和报销过程中,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当年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所发备用金下年度收回,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校医院每年年初就上一年度医疗费报销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原《职工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字〔2014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